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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

时间:2013-07-11 13:50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
 
    为发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扶持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每年的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组织和编制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每年批准扶持的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第二章  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  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申报条件为:
    (一)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重庆籍居民;
    (三)企业资产状况和银行资信状况良好;
    (四)企业与招用的重庆籍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四条  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劳务办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劳务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劳务办将企业申报资料汇总后,连同推荐意见一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劳务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推荐表》(附件1)和《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申报表》(附件2)。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接申报材料后,将资料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基本情况、安置人员能力、项目状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经最后审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第三章  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包括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七条  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的条件:
    (一)当年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
    (二)企业与招用的重庆籍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三)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第八条  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标准按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人均贷款额3万元计算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乘以3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贴息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企业,由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劳务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再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和市财政局复审。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根据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资料,计算贴息金额,并拟订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在确认贴息计划后,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在《重庆市级返乡创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贴息意见,并联合下发贴息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返乡创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企业与招用的重庆籍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复印件;
    (四)返乡创业重点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的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当年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对帐单、已支付利息的清单(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分两次直接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劳务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和市财政局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如违反本贴息办法,伪造或谎报申报贴息资料,经查属实的,市财政局将停止贴息资金的拨付,并收回已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企业不再纳入返乡创业重点企业支持的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务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推荐表
2.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申报表
3.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4.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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