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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3-01-06 11: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6条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三倍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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