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365足球投注网站! 搜索:
  规范用工须知
 
  您现在所在位置:主页 > 劳动保障 > 劳动监察 > 规范用工须知 >

 

 

 
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等费用作为录用、接受职工的条件应承担的法

时间:2013-01-06 11: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等费用作为录用、接受职工的条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作为录用、接受职工的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收取职工钱物的,责令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取钱物价值总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8条
 
 

Copyright (C) 2000-2012,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365足球投注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99号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邮 编:40001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3001213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