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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时间:2013-05-30 15: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公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 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 辞退工作。
 
第二章 辞 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 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的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 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 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 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 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 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 审批机关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 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批复存入本人档案;审批机关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机关接到报告和"辞职 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 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三) 旷工不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
 
  (四)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 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 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 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 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 提出建议,并通知本人;
 
  (二) 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 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以下简称"辞退审批表");
 
  (四)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区市县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 审批机关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按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办事员第一档职务工资和十五级级别工资、按两年工龄计发的工龄工资,以及当地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价、福利补贴的实发数额之和的80%计发辞退费。 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
 
  (一)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
 
  (二) 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四个月;
 
  (三) 工作年限两年以上,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 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15日内,在转交人事档案的同时一次性向市、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交付,并通知被辞退人在三个月内持辞退通知书到上述机构领取。
 
  市级机关支付的辞退费用,在单位预算费中调剂解决。
 
  区市县辞退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市级机关的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辞退费;
 
  (一) 已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
 
  (二) 已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者)。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不保留国家公务 员身份,且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身份,根据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被辞退手续。对必要的应进行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自审批机关发出《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或《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后,辞职、被辞退人员可凭此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以及其它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就业。
 
   辞职、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机关转至市社会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或各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到安排工作的,辞职或被辞退前与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辞职、辞退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市级国家 行政机关在审批机关批准辞职或做出辞退处理决定的十五日以内,人事部门应将"辞职申请表"、"辞退审批表"及批复件送市人事局备案;每年12月底以前,区市县人事部门应将本年度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及统计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书》、《辞退国家公 务员审批表》、《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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