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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指南

时间:2013-06-05 15: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工伤职工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指南
 
    一、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辅助器具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复印件;
    3、申请人病历复印件(住院手术病历或门诊病历);
    4、一寸照片一张。
    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主体、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由(确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二、职工经治疗后,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三、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将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条件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用人单位确认停工留新期时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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