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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办理办事指南(暂行)

时间:2017-07-20 12:26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生育保险待遇办理办事指南(暂行)
 
    如下办事指南和资料提交的要求,均是针对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或有未尽事宜,可电话(63551381)或柜台咨询。如我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照新要求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个月20号前。
办理地点:
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生育保险待遇(25-27号)窗口。
申报要求:
1、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生育、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
3、生育并发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备案。
4、提交资料时,按照以下申报资料顺序依次整理提交。发票另作他用的,请提前复印好并告知我局经办人在复印件盖章。
5、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需在联网结算的医院就医,并在医院结算生育、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费、遗传基因检测等相关医疗费(即:除产前检查以外的医疗费)。
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每月1至20日)到生育保险待遇(25-27)号窗口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银行(个人社保卡信息)信息表电子档与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请勿手写,且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3、住院生育费用收据(正规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已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本条所示资料);
4、产前检查医疗正规收据、检查报告单(即彩超或化验结果)、门诊病历、处方、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5、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需注明生产方式是“顺产、剖宫产或其他方式”),流(引)产证明;
6、《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在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8、若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申报,还须同时提供:《遗传病症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一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已联网结算的不需提供本条所示资料);
9、代为申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费要求在医院联网结算,结算时职工提供社保卡和结婚证原件。如医院门诊不能联网结算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银行(个人社保卡信息)信息表电子档与纸质版各一份(纸质版请勿手写,且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一份;
3、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门诊手术病历记录;
7、代为申领,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复通手术)的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市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还须提供参保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三、生育并发症备案提供的资料
   生育并发症费用一般要求在医院联网结算,请按照医院提示是否进行并发症备案。
生育职工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发生并发症,如在非联网医院治疗的,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不予支付。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
2、诊断医院填写并加盖医院公章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二份;
3、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
 
 
以上资料均可上网查找,网址:http://www.www.077213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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