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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2-12-26 13:13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事业单位
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2〕67号
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市政府《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渝府发〔1999〕32号,做好市级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失业保险。
二、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市级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市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的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财政补助工资部分的2%,由市财政安排预算。
四、市级各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凭参保凭据到我局相关业务处申请资金拨款。对2000年、2001年安排了失业保险预算而未办理参保的事业单位相应扣减其2003年预算,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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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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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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