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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时间:2013-11-05 15:26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渝中区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1寸照片2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
    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
    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
    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
    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当年特病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
    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0个工作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
    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
    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附件1:单位特病申报表.doc
    附件2:个人特病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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