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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报销须知
时间:
2013-11-05 15:31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特殊疾病门诊报销须知
一、异地特病就医申报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者及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的,应在特殊疾病病种申请审核通过以后,选择所申报异地医院中的其中一家医院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在申办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按重庆市医保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二、异地特病费用报销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本人指定的一家异地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发生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将发票、处方及费用清单(以上资料均需医院盖鲜章)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特病证复印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见附件1)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注:票据的报送要求如下
1、发票:本年度有效医疗费用发票。
2、处方及清单:
药品费必须附有药品处方和药品费用清单;
检验检查费用必须附有检验检查报告及费用清单;
治疗费用、材料费用必须附有具体项目和费用清单。
3、报送资料
每份发票和处方必须配套,将所有资料统一装入A4信封或资料袋,并填写《异地特病门诊费用报销登记表》(见附件2),注明患者姓名、医保证号、特病病种、单位名称等内容。
三、跨年特病门诊费用报销时间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特病门诊费用:当年度费用在次年3月5日前送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异地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再报销(渝劳社办发〔2003〕304号)。
(二)跨年度异地特病门诊费用报销由参保人将当年12月31日结算的材料与本年材料分开报送。
附件1: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doc
附件2:
异地特病门诊费用报销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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