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
组织机构
|
人事考试
职称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事业单位考试
|
人事培训
公务员培训
|
事业单位培训
|
网上互动
公开电话
|
联系我们
|
资料下载
职称办证
|
职称评审
|
养老待遇
|
工伤待遇
|
其他资料下载
|
缴费明细下载
|
社会保险
公共业务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人事人才
公务员管理
|
事业单位管理
|
职称评审
|
人力资源
|
劳动保障
劳动关系
|
劳动仲裁
|
劳动监察
|
工时制审批
|
仲裁公告
|
党建工作
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
|
职业介绍
|
培训鉴定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
|
创业促就业
|
欢迎光临365足球投注网站!
搜索:
创业孵化基地
您现在所在位置:
主页
>
就业创业
>
创业促就业
>
创业孵化基地
>
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3-07-10 15:03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中府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微型企业发展这一民生大事,引导我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微型企业发展质量,现就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扩大民营企业总量为着眼点,以数质并重、质量优先、民生改善为原则,在落实市政府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渝中区实际,重点扶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科技、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培训基地,提升微型企业发展存活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区发展微型企业主体3380个。
二、具体措施及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创业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2、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的,可持房屋产权证明(如为租赁房,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不需提供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对不涉及高危行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时可不提交审计报告。除前置许可文件、证明有效期届满外,微型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1个月延长至6个月。
(二)重点扶持对象
1、大中专毕业生和户口在渝中区的退伍军人
(1)对已经完全享受了税费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再增加享受三年“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扶持政策”和“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2)对于已发展壮大的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10万元,仍可以享受后续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计算补贴资金,补贴累计总额以最初的注册资本金为限。
2、户口在渝中区的残疾人和“4050”人员
(1)残疾人在我区注册创办微型企业的,除享受政府审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外,微型企业存活三年后,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由个体工商户转为微型企业,并存活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
(2)鼓励微型企业进入市、区级商业示范社区,对进入市、区级商业示范社区的超市、餐饮店、家政、维修等微型企业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3)对原享受低保政策人员申请办理微型企业,可以在微型企业办理成功后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享受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微型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财政补贴。
(三)空间布局规划
1、鼓励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园区
对进入创业园的微型企业成功创业三年以上,并且上年区级财政税收贡献5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创意、科技和生活性服务业微型企业发展
(1)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微型企业的自主研发成果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不超过50000元的经费支持。
(2)鼓励微型企业积极从事创新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奖励;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0 元/件(对同一发明专利奖励只限2个国家以内)。
(3)鼓励微型企业创立自有品牌,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给予3000元奖励,每户微型企业最多申请奖励三件商标。
3、加强微型企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
(1)鼓励社会单位或企业将闲置场地开办成微型企业创业园,对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微型企业创业园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指导机构,开展对各类创业人员的指导,对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1户微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5-100万)等创业扶持服务,创办微型企业在享受市微企办补贴(3-5万)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户微型企业5000-20000元的创业奖励金。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全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把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全区民生改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定点联系,鼓励发展。建立区级领导、街道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定点联系微型企业发展制度,通过对口联系,帮助解决经营中的困难,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微型企业表彰制度,每年对解决就业人员多、纳税多和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表彰,评选“十佳微型企业”,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增强微型企业投资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大力宣传、树立一批自主创业典型,营造出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三)保障运行,加强督查。区财政每年为区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作为微型企业协会充分发挥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作用和为会员代帐、融资和代办各种证照手续等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经费。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和奖惩考核机制,把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到对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的政府目标年度考核中。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友情链接: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
中央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阳光渝中
Copyright (C) 2000-2012,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365足球投注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99号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邮 编:40001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3001213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