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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7-11 12:38来源:未知 作者:chenhuxiong 点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关于“扶持创业兴业,促进城乡居民充分就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培育小微企业创立和发展中的作用,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营造创业氛围为宗旨,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营机制,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市就业办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第七条  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主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除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且合法营运2年以上。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20家。
    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10家以上。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应当是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其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时,可通过主管部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审核。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执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4.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5.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给予市级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等相关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二)市级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就业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五)对孵化基地内招用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达一定人数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小型孵化企业,优先推荐享受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六)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半年报表、年度考核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市级以及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同时,应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3),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十七条  市财政给予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补贴以及每年度的奖励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各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后,提出初审意见(附件4、附件5),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核查后发放。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3、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4、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贴审批表
5、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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