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365足球投注网站! 搜索:
  规范用工须知
 
  您现在所在位置:主页 > 劳动保障 > 劳动监察 > 规范用工须知 >

 

 

 
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3-01-06 10: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Copyright (C) 2000-2012,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365足球投注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99号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邮 编:400010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13001213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