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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3-01-06 11: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95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或者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3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范围作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未成年工人身伤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按照被侵害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三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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