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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支付相关办事指南(暂行)
时间:
2013-12-04 10:25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工伤待遇支付相关办事指南(暂行)
请按照所办理
具体事宜
对照查阅下述指南和要求,文中所涉及的各种表格,可在相关表格中查找。
以下指南和资料提交的要求,均是
针对单位职工正常参保后,且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工伤、在正常参保缴费期间产生的待遇
,如不是以上正常情况,可到柜台咨询。如有我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照新要求办理。
办理地点:
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工伤待遇审核窗口(37、38号)。
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最好10日以前)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后,当月25日以后到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领取审核结算表。15日后报来的,于次月25日以后到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领取审核结算表。
(备注: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领取结算表时间可能延后)
各区县每月20日左右做当月支付月结算,
区社保局月底前申请用款—→市社保局审核用款申请—→汇总各区县用款申请—→转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拨付资金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划转资金到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划拨资金到各单位
。该流程较长,从待遇审核结束到待遇支付需要一定时间,请各单位向职工细心解释,请单位和职工谅解。
一、工伤事故伤害申报办事指南
工伤事故伤害报告条件:
单位职工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
工伤事故伤害申报
提供资料
:《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和医疗机构公章)。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3日内,正常工作时间内,单位均可向我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报《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便于进行早期的医疗管理和政策咨询。
二、工伤
医疗费审核申报提供资料
1、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两份;
2、单位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一份(贴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4、事故伤害报告表原件;如果在渝中区外的其他区县工伤定点医院治疗,需要增加经审批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区外定点医院申报表》;
5、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6、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正规票据,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药费附处方签、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并一一对应;
7、《住院申报表》原件一份(住院的才需要提供,医院填写并盖公章);
8、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凡在
渝中区以外医院住院治疗
的,请在复印住院病历的同时,
拷贝工伤人员住院明细数据盘
。
9、
特殊情况
如有下列情况还需提交供(
未尽之处,可柜台咨询
):
(1)涉及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经市工伤中心或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部门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2) 涉及交通事故的,要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调解书等合法的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文件要明确支付医疗费的金额);(3)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必须附公安机关出现场责任认定文件、调解赔偿书原件等合法的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文件要明确对方支付医疗费的金额)。(4)涉及旧伤复发、与工伤相关联治疗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文件。
温馨提示
:
1、医疗期停止后,单位到区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窗口按规定审核报销。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整理好,药费附处方签、检查费附检查结果报告单,每天对应张贴;如单据小于A4开纸的,张贴在A4纸上;《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下方粘贴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生事故伤害30日以内,单位应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地址:和平路211号,电话:63704843)申报工伤认定,否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三、伙食补助和
交通食宿费申报提供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加盖医院公章)原件;
4、经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
5、火车、轮船、客运车等原始票据;
6、住宿费发票原件;
7、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加盖公章)。
备注
:4、5、6项为申报
经审批同意后
由“市内转往市外治疗产生的交通食宿费”才需要。
四、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申请
提供资料
1、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
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先通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其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报表》,经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报市工伤管理中心审批后,在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由市工伤管理中心直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4、
特殊情况请到柜台咨询
。
五、
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申报提供资料
1、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审核结算表》(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单位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一份(张贴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鉴定检查费收据并附检查结果报告单;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
5、进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的,还须提供之前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复印件;
六、工伤人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申请提供资料
1、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3、《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温馨提醒:工伤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前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停保。
七、工伤死亡
待遇申请提供资料
1、《工亡认定结论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靠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证明;
6、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7、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养子女的收养书;
9、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10、享受定期待遇亲属在
重庆市渝中区邮政储蓄银行
办理存折(卡),提供复印件以供每月发放抚恤金使用;
温馨提醒
:
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年1月要进行资格认证,否则停发待遇
。
八、
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申请提供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书》复印件;
3、合法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双方签字盖章);
4、《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温馨提醒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之后
产生的费用工伤基金不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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