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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办事指南
时间:
2013-08-29 16:50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个人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办事指南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中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二、办理地点:
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
三、
所需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办事流程
1、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对应的邮储银行,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一式三份,办理代扣存折(之前已有存折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社保所办理);
2、个人参保人员持参保所需资料到其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申报;
3、个人参保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在系统中录入信息;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4、个人参保人员按时(或一次性)在代扣存折上足额存款,以确保邮储银行代扣。
五、缴费办法及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944元)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六、注意事项
在上年社平工资公布以前,街道社保所只受理一次性缴费资料,审核是否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暂不做系统软件处理,待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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