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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时间:
2013-08-29 16:51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中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二、办理地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的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
三、所需资料:
(一)雇主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补缴时,提供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若需补缴,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雇工
1.雇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雇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雇主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补缴时,雇主的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需补缴的,提供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凭雇主及其雇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雇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对应的邮储银行,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一式三份;办理代扣存折;
(二)到雇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社会保障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存款和查询。参保人员
每月
25
日前
应足额存款
,以确保邮储银行
代扣
次月
的养老保险费。
不按时足额存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参保人员可于
每月
8
日后
在各邮储银行网点,通过打印存折的方式查询代扣情况。
(二)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暂按上年度的缴费金额代扣;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公布以后,按照新标准代扣,并对新老标准形成的差额进行补扣。为确保足额缴费,参保人员应在
每年
12
月
20
日
前多存入一个月的月缴费金额作为次年备用金。
不按时足额存备用金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三)参保人员需办理补缴的,在上年社平工资公布以前,街道社保所只受理补缴资料,审核是否符合补缴条件,暂不在系统中处理,待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及时处理。
(四)参保人员因被用人单位招用、变更参保地、确无缴费能力或其他原因需中断缴费的,应于
每月
8——20
日
持身份证和存折,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一并带上,到雇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
(五)参保人员需变更
次年
缴费标准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存折、到邮储银行领取新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一式三份)于
当年
12
月
1-20
日
到雇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六)凡是涉及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到雇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街道社保所个人参保窗口进行变更申报。
六、相关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有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我区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确定缴费时间
1、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户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993年3月-2006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
2007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100%之间选择。
2008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之间选择。
2009-2010年: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
2011年及其以后:参保人员的当年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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