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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有关政策解读
时间:
2014-10-11 12:44
来源:
未知
作者:
chenhuxiong
点击:
次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有关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88号)。为了让广大参保居民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 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我市于2001年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划入额组成,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 我市个人账户由几部分组成?
我市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的划入额: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则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其中无单位退休人员按上年全市社平工资60%的4%。
3. 为什么要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我市2001年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经过多年运行,个人账户逐渐凸显出使用单一、使用效率不高、参保人员要求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通过认真研究,提出了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的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4. 个人账户在现有使用的基础上,允许在哪些方面使用?
一是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为简化缴费程序,退休人员每月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其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是参保人员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后公布。
三是允许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在门诊就医或住院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具体使用:参保人员愿意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给其亲属或指定人(以下简称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应凭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审验)、复印件1份(存查),从提供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使用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应承担的费用。
四是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
5. 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后,如何加强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管?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其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对违反规定的:一是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不得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规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一经查实,暂停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二是对个人违规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发现一次暂停其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结算3个月。对违法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此,请参保人员及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6. 咨询服务
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具体了解我市个人账户及有关医保政策,可通过拨打以下电话具体咨询:
市咨询电话:12333
区县咨询电话:渝中区6355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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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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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有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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