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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3-01-06 10:5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
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4条
二、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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